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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7 动态浏览次数:33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5]129号),加快推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办学优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可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具体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的职业培训符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的,培训对象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按规定给予350元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不同给予500-2000元补贴;初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补贴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业务指导和资金管理。资金申报及职业培训班管理按照闽财社〔2015〕4号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2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短期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90号)执行。

  三、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统一使用“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对培训及申请进行全过程管理,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予发放相关补贴。

  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如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五年内不得开展财政补贴培训,并在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实名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四、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所在地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和监督。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认真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各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示范职业学校应将本年度开展职业培训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