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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2-03-12 动态浏览次数:464

 福软教〔2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院学术行为,维护学院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学术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撰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

(四)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七)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八)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九)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下述行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假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一稿多投或成果重复发表。

(六)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掩盖其不端行为,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十一)其它有违科学研究活动中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以及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第五条  学院设学风建设委员会,定期检查学院各系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学风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其行为由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督促与检查,强化和落实指导老师教书育人的责任;严格执行毕业设计评审和答辩的有关规定;对于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违反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学风建设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一)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违反学风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调查小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必要时,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学院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决定。在学院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对违反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或集体,视其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理。

(一)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过程中,学校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情形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取消两年内申报职称和申请科研奖励资格、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较严重的,同时予以警告、记过、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

(二)凡因考试舞弊、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风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记过、留校察看、取消毕业资格、开除学籍等处理。该生由此而得到的一切成绩、奖励或荣誉均应收回或取消。

(三)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五至第十一项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要提出严肃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向有关被侵权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涉及泄密行为的,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风建设一票否决制:对于当年有作弊和违纪处分学生的班级,取消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五)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人员执行纪律处分。

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构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如实反映有关学风与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同时,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