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处、室、中心、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我校体育文化建设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有序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刻苦训练、顽强进取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激励学生发挥特长、为校争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省(部)、市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公开组织,以在校大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常设性体育竞赛。本规定所指课程,为学生参加竞赛所属学期的全部课程。
一、赛事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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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级别 |
赛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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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级 |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等举办的全国性及分赛区体育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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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 |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举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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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级 |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教育局等部门举办的全市性体育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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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若对赛事级别认定存在异议,由军体教研部提供说明材料,报请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
二、审批流程
1.加分名单由参赛运动队指导老师根据参赛报名表、比赛秩序册、获奖证书等材料核实确定;
2.竞赛结束后,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集训及竞赛获奖情况提出申请(需注明竞赛名称、竞赛组织机构级别、参赛学生名单等),经军体教研部审核汇总后,由其将奖励名单报请分管校领导、教务科研处审批;
3.教务科研处复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成绩录入。
三、加分标准
对正式代表学校参赛的学生,当学期所有考试(考查)课程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具体如下:
1.同一体育竞赛项目重复获奖的,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奖项等级加分;
2.学生课程成绩不高于保分分数的,按保分成绩计算;成绩超过保分分数的,按实际成绩加上奖励加分计算,加分后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3.经学校认定的体育特长生,在无比赛的学期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及日常训练的,考生需正常参加考试(考查),考试(考查)分数以实际为准,未及格的课程保分60分;
4.除规定的训练和比赛时间外,所有运动队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通过保分或加分获得的成绩,可用于参评奖学金,且不占用原有奖学金名额;
6.学生在集中训练、比赛期间的当学期,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按以下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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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级别 |
奖项(名次) |
加分分值 |
保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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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一等奖(第1、2名) |
3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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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二等奖(第3-5名) |
3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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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三等奖(第6-8名) |
2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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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优秀奖 |
——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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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一等奖(第1、2名) |
2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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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二等奖(第3-5名) |
1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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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三等奖(第6-8名) |
10 |
75 |
|
省级 |
优秀奖 |
——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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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一等奖(第1、2名) |
1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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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二等奖(第3-5名) |
10 |
75 |
|
市级 |
三等奖(第6-8名) |
0 |
70 |
|
市级 |
优秀奖 |
—— |
65 |
四、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军体教研部共同负责解释;
2.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别体育竞赛获奖的团体或个人,所获得的奖杯、奖状、奖旗等交由学校收藏;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