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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加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30 动态浏览次数:313

各学院(部),各部(处、室、中心、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我校体育文化建设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有序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刻苦训练、顽强进取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激励学生发挥特长、为校争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省(部)、市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公开组织,以在校大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常设性体育竞赛。本规定所指课程,为学生参加竞赛所属学期的全部课程。

一、赛事等级标准

序号

级别

赛事名称

1

国家级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等举办的全国性及分赛区体育竞赛

2

省级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举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

3

市级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教育局等部门举办的全市性体育竞赛

备注

-

若对赛事级别认定存在异议,由军体教研部提供说明材料,报请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二、审批流程

1.加分名单由参赛运动队指导老师根据参赛报名表、比赛秩序册、获奖证书等材料核实确定;

2.竞赛结束后,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集训及竞赛获奖情况提出申请(需注明竞赛名称、竞赛组织机构级别、参赛学生名单等),经军体教研部审核汇总后,由其将奖励名单报请分管校领导、教务科研处审批;

3.教务科研处复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成绩录入。

三、加分标准

对正式代表学校参赛的学生,当学期所有考试(考查)课程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具体如下:

1.同一体育竞赛项目重复获奖的,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奖项等级加分;

2.学生课程成绩不高于保分分数的,按保分成绩计算;成绩超过保分分数的,按实际成绩加上奖励加分计算,加分后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3.经学校认定的体育特长生,在无比赛的学期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及日常训练的,考生需正常参加考试(考查),考试(考查)分数以实际为准,未及格的课程保分60分;

4.除规定的训练和比赛时间外,所有运动队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通过保分或加分获得的成绩,可用于参评奖学金,且不占用原有奖学金名额;

6.学生在集中训练、比赛期间的当学期,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按以下标准加分:

赛事级别

奖项(名次)

加分分值

保分分值

国家级

一等奖(第1、2名)

35

95

国家级

二等奖(第3-5名)

30

90

国家级

三等奖(第6-8名)

25

85

国家级

优秀奖

——

80

省级

一等奖(第1、2名)

20

85

省级

二等奖(第3-5名)

15

80

省级

三等奖(第6-8名)

10

75

省级

优秀奖

——

70

市级

一等奖(第1、2名)

15

80

市级

二等奖(第3-5名)

10

75

市级

三等奖(第6-8名)

0

70

市级

优秀奖

——

65

四、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军体教研部共同负责解释;

2.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别体育竞赛获奖的团体或个人,所获得的奖杯、奖状、奖旗等交由学校收藏;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