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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9-08-11 动态浏览次数:2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的职责,树立良好教风, 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使教学及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章  师德修养

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既教书又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上好每一堂课,不应付、不敷衍。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做讥讽、歧视、侮辱学生的行为。

第七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第八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借职业之便向学生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

第十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的聘请,由教研室提名,报系审定。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经系主任推荐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开新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学进度表,教材参考书等),编写较详尽的授课计划,经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达到开课基本要求。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了解所授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掌握本门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明确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了解学生学习的基础,先修课及后续课的教学情况。按课程标准的要求,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群)任职要求,科学选取教学内容,选用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的高质量教材,引入典型生产案例和优质教学资源,编写授课计划和教案,独立开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填写实训指导书。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教学实践中,明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内容,规范教学过程,要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群)任职要求,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教学思想、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梳理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将思政教育、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促进学生德技并修、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总结推广现代学徒制试点经验,采用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仿真教学、生产性实践、理实一体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动课堂教学革命。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打造优质课堂。

第十七条 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新要求,提升自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第十八条 理论教学应努力作到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启发和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应作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叙述节奏适当、承上启下明显、时间分配恰当,切忌照本宣科。

第十九条 教师是课堂组织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严格教学秩序的管理,并有责任和义务对干扰课堂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不良行为(如吃东西、聊天、睡觉、玩手机、听音乐、迟到、早退、旷课等)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课后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授课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

第二十一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说课”模式介绍本课程的定位、教学和学习目标,教学设计,采取的教学方法手段,考核要求和成绩组成等。课程结束后,应图文并茂书写教学总结,重点说明过程实施情况和教学成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等。教学总结由教师在学期结束前填写后提交所在教学系存档,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开。

第五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安排辅导,开展答疑,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三条 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教学思想与意图,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通过辅导和答疑,要了解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并向主讲教师反馈

第六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需依据课程性质布置相应的课外作业,作业应密切联系工作需要和课堂教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锻炼、创新竞赛和工作能力培养。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完成作业的状况,是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故教师应进行作业批改登记。要认真批改作业,至少批改1/2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学生无故缺交作业达1/3以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七章 实训实习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编写实训指导书,应当吸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更新实训内容,积极仿真和生产性综合实训。

第二十七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社会实践、跟岗实习、定岗实习等。指导实习的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指导实习的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及时审阅学生的实习日记,指导学生收集各类所需资料,掌握实习进度。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实习考核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实习日记、作业、报告的质量及表现,综合评定成绩。同时应做好实习工作书面总结,经系主任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经常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促进多方面的协作,密切双方关系。

第三十一条 实训实习结束后,图文并茂书写教学总结,重点说明过程实施情况和教学成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等。教学总结由教师在学期结束前填写后提交所在教学系存档,并在系部网站中公开。

第八章 考试考查

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加大过程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院制定的《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课程考核改革的指导意见》(福软教〔2017〕51号)文件要求,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内容应兼顾认知、技能、情感等方面,评价应体现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的多元化,鼓励采用综合测试、口试、面试答辩、项目设计、情景考场、调研报告、方案策划、案例分析、现场技能操作、作品制作、路演录像、课证融合、课赛融合、自我评价、团队互评、第三方评价等考核评价方式,采取两种或多种考核组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检测。

第三十四条 建立形式多样的课程考核,吸纳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学生的考核评价,突出职业能力考核评价,鼓励积极参与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通过多样化考核,对学生的专业能力及岗位技能进行综合评价,激发学生自主性学习,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三十五条 试卷命题、试卷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及录入、试卷分析、试卷装订与保管等工作参照《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环节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考试开始时间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场纪律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考场,及时制止违反考场纪律的苗头。对作弊的考生应当场收缴有关材料并作出结论,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认真仔细评阅考卷,考试卷面成绩的评定要严正、客观、可信、公平,按课程已定的要求比例结合平时成绩填报成绩单,随同试卷、考试评析等于考后三天内送交教务处保管、公布、登录。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应保管好所有评阅后的课程试卷和成绩单,未经领导批准任何教师均不得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若学生对评卷有疑问,必须书面申请,经院领导批准,方能组织人员查阅,试卷保管待查直到该级学生毕业后一年方能处理。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变动,教师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若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无法到校上课时,请于开课前1天通知教务处,同时商定调课、补课的时间、地点,原则上一个学年调停课次数不超过6次。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讲述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其它违反教学纪律的情形,详见《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修订)》。

第十章 教学质量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配合教学质量监督工作,吸取合理意见,做好教学改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督主要关注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着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帮助教师克服教学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督材料应妥善保存,作为对教师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凡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学生反映特别强烈而又不加以改进,或者出现教学事故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