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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30 动态浏览次数:532

闽教人〔2015〕3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加强两岸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实施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强两岸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决定实施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引进台湾优质教育资源,为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培训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3000名,重点培养我省产业发展及自贸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升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以及管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重点选派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向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闽台产业对接、自贸区建设所需的相关专业教师倾斜。培训名额分配如下:

  (一)学科(专业)骨干教师2500名。其中,应用型本科高校800名、高职院校900名、中职学校800名。

  (二)管理干部500名。其中,应用型本科高校150名、高职院校150名、中职学校200名。

  三、培训形式和内容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以访学研修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要形式,分类分批培训。赴台访学研修时间为1个学期,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为1个月(在台培训不少于2周)。

  (一)专业骨干教师重点培训先进教育理念、职业修养、教育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法与技能和创新能力等。

  (二)管理干部重点培训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办学模式、办学特色、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管理方法等。

  四、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由省财政和学员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五、培训机构

  依托省内和台湾高水平大学在两岸分别设立3-4个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计划。其中,理工类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1-2个、人文社科类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1个、管理干部闽台联合培养中心1个。

  在省内设立的师资培养中心,从11所省重点建设高校遴选。由高校自主申报,省教育厅确定。在台湾设立的师资培养中心,由省内师资培养中心依托高校负责联系确定。

  六、培训师资

  培训专家以台湾知名大学、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和大陆高水平大学、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相关学科(专业)带头人为主,同时聘请行业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授课。

  七、组织管理

  (一)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师资闽台联合培养工作,审核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负责组建培训方案审定专家组,审核各培训中心的具体培训方案。

  (二)省内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应依托所在高校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由专人负责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培养中心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各培养中心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和影响力,遴选确定台湾合作高校,科学制订培训方案,组建高水平的培训专家团队,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突出闽台合作培训特点,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三)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参训学员经培养中心考核合格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监制的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向学员派出院校通报,并调减该校参训名额。参训学员,享受派出学校有关海外、国内访问学者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