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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8 动态浏览次数:743

闽教职成〔2016〕13号 

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规划提纲

  (一)建设基础

  1.院校概况;

  2.建设基础;

  3.存在问题。

  (二)建设背景

  1.区域产业(或行业)发展情况;

  2.区域产业(或行业)人才需求分析。

  (三)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2.分年度目标。

  (四)建设任务

  1.建设项目:包括办学理念、学校治理、办学机制、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实训条件、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等9大建设项目。

  2.特色与创新:主动适应福建发展战略布局和区域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实际,走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道路,创造和形成符合办学定位,具有独特性、创新性的工作举措、经验及成果。

  (五)经费预算

  (六)建设进度安排

  (七)预期建设成效

  (八)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等。

  二、工作要求

  1.规划编制。培育项目院校要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规划提纲,对照《“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规划》),规划期为2016年-2020年。

  2.规划论证。《项目建设规划》须经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省属高职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院校自行组织论证,其它职业院校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论证。

  三、其他事项

  1.请培育项目院校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项目建设规划》(封面加盖学校公章)及专家论证意见书面材料(各一式4份)及电子文稿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政编码:350003;联系电话:0591-87091358;传真:0591-87856493;电子邮箱:fjzcc@163.com)。

  2.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培育项目院校《项目建设规划》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培育项目院校依据《项目建设规划》填报《“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经我厅批复后,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任务书》填报过程中,我厅将组织培训指导,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3.我厅将依照培育项目院校《项目建设规划》和《任务书》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建设成效差的培育项目院校,将取消其培育资格。

  4.鼓励尚未纳入“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的职业院校重新申报。有意愿申报的职业院校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地方、行业部门支持力度大、发展速度快、内涵建设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我厅将适时组织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增补为培育项目院校。

  附件:“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指南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2月4日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指南.docx